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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执字第00723号

李贵平与李红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贵平,李红革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安执字第00723号申请人李贵平。被执行人李红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咸秦劳仲案字【2004】第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李红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红革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为维护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红革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平旗

审判员  郑 潇

审判员  张育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