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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林法执字第27-1号

胡刚与黑龙江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刚,黑龙江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兴隆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林法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胡刚,男,汉族,1969年4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兴隆林业局。被执行人黑龙江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法定代表人:窦兴敏,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胡刚与黑龙江鑫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5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查封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现已将欠款全部执行到位,至此该案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兴隆林区基层法院(2015)兴林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员 :王国忠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