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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3181-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城中支行与湖州云马皇家具有限公司、叶良荣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湖州市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城中支行,湖州云马皇家具有限公司,叶良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3181-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城中支行。

被执行人:湖州云马皇家具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叶良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初字第100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湖州云马皇家具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三里桥路235号(土地证上注明为:八里店镇陆家坝村)的土地使用权[权证号:湖土国用(2000)字第16-7556号]及该宗土地上的房产(含装修及设施):三里桥路235号1幢[权证号:110229918)、2幢[权证号:110229917)、3幢[权证号:110229916)、4幢[权证号:110229915)、5幢[权证号:110229914)、6幢[权证号:110229913)、7幢[权证号:110229912)、9幢[权证号:110229910)、10幢[权证号:110229909)、11幢[权证号:110229952)、12幢[权证号:110229908)、13幢[权证号:110229907),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邢永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伟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