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956号原告程某某,男,汉族,1968年2月6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被告朱某某,女,汉族,1974年10月24日出生,户籍住址河南省林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朱某某涉嫌诈骗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某某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周孝忠
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
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