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零执字第810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镇苏与被执行人王焕军、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重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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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蒋镇苏与被执行人王焕军、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零执字第810号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蒋镇苏与被执行人王焕军、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一案,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农大高科农业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重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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