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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2937号

冉若谷与潼南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7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冉若谷,潼南县人民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937号原告冉若谷,女,201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冉彭洪,男,198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糖蜜,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潼南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潼南县梓潼街道办事处大同街271号,组织机构代码45061381-6。法定代表人谭彩翔,该院院长。特别授权代理人冯兴华,该院职工。委托代理人曾勇,重庆水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冉若谷诉被告潼南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冉若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潼南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若谷撤回对被告潼南县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冉若谷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芯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葛 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