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248号原告王某甲,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鲜桂洪,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 判 员 何 强
人民陪审员 罗明亮
人民陪审员 余治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