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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5248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5248号原告王某甲,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鲜桂洪,重庆市长寿区长寿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乙,男,199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赡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 判 员  何 强

人民陪审员  罗明亮

人民陪审员  余治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