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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022号

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长春汉德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春汉德食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02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长春汉德食品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五棵树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小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汉德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没有履行还款能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情形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广宇_x000B_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_x000B_

代理

审判员 刘    元    甲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苏    雨    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