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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2607-1号

陈良山与谢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良山,谢亚东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2607-1号申请执行人陈良山,男,195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经商,住安溪县。被执行人谢亚东,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申请执行人陈良山与被执行人谢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安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良山要求被执行人谢亚东偿还欠款人民币300000元及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被纳入失信登记公示,且暂查不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金川

审判员  陈进辉

审判员  黄全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美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