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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眉东执字第820号

眉山市通惠典当有限公司与卢卫民、高霞、卢浩典当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11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眉山市通惠典当有限公司,卢卫民,高霞,卢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东执字第820号申请执行人眉山市通惠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开东,董事长。被执行人卢卫民。被执行人高霞。被执行人卢浩。眉山市通惠典当有限公司与卢卫民、高霞、卢浩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眉东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眉山市通惠典当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23759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11879.5元、诉讼费2250元、迟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先后裁定查封、拍卖三被执行人共有的房产一套,因处置需时较长,经合议庭评议一致认为: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期间,继续采取相应执行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21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执行员  何利平执行员  彭 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一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