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杨丽,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
被告:广州卡芭娜服装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张梅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诉被告广州卡芭娜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4元,由原告杨丽负担。
审 判 长 吕荐宗
人民陪审员 彭莹莹
人民陪审员 黄焕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