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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38号

杨丽与广州卡芭娜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2015学民初138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丽,广州卡芭娜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番法学民初字第138号

原告:杨丽,身份证住址:广西平南县。

被告:广州卡芭娜服装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张梅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丽诉被告广州卡芭娜服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14元,由原告杨丽负担。

审 判 长  吕荐宗

人民陪审员  彭莹莹

人民陪审员  黄焕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惠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