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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中执字第48-1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乌鲁木齐永安利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连帝源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轩盛利合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百丰润泰商贸有限公司、叶升、李其兴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乌鲁木齐市永安利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连帝源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轩盛利合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百丰润泰商贸易有限公司,叶升,李其兴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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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乌中执字第48-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钱理丹,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永安利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连帝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法定代表人:叶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轩盛利合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法定代表人:王昌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百丰润泰商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陈宁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叶升

被执行人:李其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新乌证执字第000091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永安利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连帝源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轩盛利合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百丰润泰商贸易有限公司、叶升、李其兴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64306.46元,案件执行费34043.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多家银行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存款账户;在乌鲁木齐市国土资源局、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及车辆管理所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相关登记信息;在被执行人叶升、李其兴户籍所在地的房屋产权交易管理中心也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的相关登记信息;在上海市房屋产权交易管理���心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其兴名下位于嘉定区、浦东新区、杨浦区共计6套房产,准备向首轮查封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协助提取该房产评估拍卖后的剩余款项;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档案,被执行人的营业执照虽未被注销、吊销,但其经营场地为租赁场地,均已人去楼空,且其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住所地实际已不存在,其法定代表人均已更换联系方式,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永安利盛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连帝源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轩盛利合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百丰润泰商贸易有限公司、叶升、李其兴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也无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可以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债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证处作出的(2014)新乌证执字第000091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斌

审判员 温 鹏 钧

审判员 如斯坦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