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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615号

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宋嘉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宋嘉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6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聂桂花。

委托代理人:唐桂林,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宋嘉鸿,身份证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上诉人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宋嘉鸿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宋嘉鸿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为,判令

被告:

一、停止侵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

二、赔偿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等人民币9000元;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

经审理查明,原告宋嘉鸿在2000年第10期《电子电脑报》上发表了《立体声耳机频响简易测试仪》一文,内容包括正文一篇和电路图一幅,文字内容可分为首段、“工作原理”、“元器件选择要求”和“制作要求与使用方法”四个部分。该文介绍了立体声耳机频响简易测试仪的原理、制作方法及电路图。上海市杨浦公证处(2015)沪杨证字第4026号公证书证明,2015年5月8日,该公证处在原告申请下通过互联网登陆www.cediy.com,在“站内搜索”区域键入“立体声耳机频响测试仪”,对在新的窗口中打开的搜索结果页面进行打印;点击该页面中的“编号7116立体声耳机频响测试仪”链接,对在新窗口中打开的文章页面进行打印,该文章标题下显示“作者:未知来源:网络”,电路图右下角附加水印www.cediy.com;点击该页面尾部“商城说明”链接,对在新窗口中打开的页面进行打印,该页面显示内容是“联系人”、“业务电话”等内容,页面底部有“copyright©2004-2018www.cediy.com”及“粤icp备12083661号”等信息。将被控的《立体声耳机频响测试仪》一文与原告《立体声耳机频响简易测试仪》进行对比。被控文章包括一个自然段和一幅电路图。两文文字部分对比情况为:1、被控文章删除了原告文章的首段、第3自然段以及第2、4自然段的小标题;2、被控文章保留了原告文章的第2、4自然段绝大部分语句并整合为一个自然段,除了对原告文章中的部分符号以及对个别语句进行了改动以外,包括关键参数如100hz-125khz在内的其余内容几乎完全相同。再将被控文章中的电路图与原告文章中的电路图相比对,可以看出前者将后者的部分元件符号、单位作了改变,如将“an”改为“ic1-n”、将“wn”改为“rpn”、将“dn”改为“vdn”(n指具体阿拉伯数字)、将“kb”改为“k”以及删除了“ω”符号等一些细微差别,两电路图其余部分基本相同。据此,本院可以认定被控文章的文字部分以及电原理图与原告文章相应部分构成实质相同。又查,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上海市与深圳市间往返及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共计人民币1400余元。原告为证明被告系涉案网站的经营者,向本院提交了其于2015年5月8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www.cediy.com”的备案信息查询结果。该查询结果显示:备案/许可证号为粤icp备12083661号;审核通过时间为2013年12月13日;主办单位名称为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网站负责人为聂桂华。庭审中,被告为反驳原告的主张,提交了其于2015年8月11日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对上述域名的备案信息查询结果。该查询结果显示:备案/许可证号为湘icp备15010806号;审核通过时间2015年7月15日;主办单位名称为聂桂华;网站负责人为聂桂华。以上事实,有《电子电脑报》、公证书、公证费发票、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及庭审笔录收录为凭。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纠纷。原告宋嘉鸿《立体声耳机频响简易测试仪》系发表于我国正式出版刊物上的文字作品,包含为展示立体声耳机频响测试仪电路连接等工作原理的电路图图形作品,该文系原告在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原告对该文所享有的著作权等相关权利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域名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在公证机关对涉案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之际被控侵权网站的主办单位系被告,且该网站附有被告电话、传真等公司信息,若没有被告的委托或协助,他人没有必要、也不可能搜集被告公司商业信息放置于该网站予以宣传。被告提交的备案信息查询结果系于2015年8月11日进行查询所得,其中的备案号为湘icp备15010806号,并非公证书所载明的涉案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2083661号,且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该备案号应是在本案受理后重新申请备案的,故该查询结果不足以推翻原告的主张及证据。原审法院确认被告至少系被控侵权网站实际经营者之一。被告关于认为其并非涉案网站的域名注册人不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的辩解,原审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于2015年5月8日在其经营的网站“www.cediy.com”上向公众发布《立体声耳机频响测试仪》一文,其文字部分及电路图对原告文章进行了删减以及细微改动,与原告的《立体声耳机频响简易测试仪》构成实质相同,且没有标注原告的姓名,构成了对原告文章的剽窃。被告的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对权利文章所享有的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并承担案件诉讼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院审法院支持。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由于原告没有提供直接证据证明因为被告的本案侵权行为令自己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获利,原审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作品的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人民币8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宋嘉鸿《立体声耳机频响简易测试仪》一文著作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书面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二、被告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宋嘉鸿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上诉人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请求为:

一、撤销深宝法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将本案发回重审。撤销对被上诉人经济赔偿人民币8000不成立。

二、涉诉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简述如下:

一、网站非常乱,备案有三个,域名所有人为聂桂华,非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人员。1、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只是证明这篇“立体声耳机频响测试”文章及“商城说明”二个页面内容出自www.cediy.com网站,而这二个页面的备案号分别为“粤icp各05119258号”和“粤icp备12083661号”二个不同的备案号?(见原告公证的证据)而原告认为侵权文章后面的备案号为“粤icp备05119258号”,而判决书上采用的是原告提供的一份自行打印并认为是网站主体为本公司的纸,并没有公证确实来自工信部网站,也没有工信部的证明,不排除编造可能。所以不应采信。如果依备案认定主体,原告更应当证明侵权文章的备案“粤icp备o5119258号”主体,而不是编造粤icp备12083661号注册主体为本公司。2、现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www.cediy.com”的备案信息查询结果为湘icp备15010806号,备案主体聂桂华。(任何人可以随时查)见证据!3、在域名查旬系统中也能查到域名为聂桂华所有。而非本公司所有(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在网站上查到)见证据2。(至于判决书提到备案时间问题,经本人用自己备案测试,那个审查通过时间并不一定代表初始申请时间,只是代表最后修改时间,只要修改网站ip或者网站名称,空间供应商都会显示为最新时间。)二、判决书中提到的“附有被告电话、传真等公司信息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是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联系方式,这些联系方式并非勤亚达所有,而我们也尝试联系这些电话,显示电话已过期(希望法院能调查清楚)。

三、原起诉书中说与被告服务台唐。聂小姐联系过,估计是通过原告“证据二”中的联系方式,联系网站上的人员吧。这些并非勤亚达人员,也不是勤亚达联系方式,勤亚达科技也没收受到任何电话联系.四.通过原告提供的公证书,编号7116的文章在网站内的名称可以看出这篇文章是2007年发布上去的,http://www.cediy.com/webhtml/article/eleetrocircuit/711620071124092400.html显示日期为2007年12月24日,只要有一定的网络常识的人都可以看明白.而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时间为2011年。

五、因为莫名其妙成为被告,我们也对www.cediy.com网站及原告进行研究,研究结果如下1、www.cediy.com是一个提供给用户自行注册发布文章的自由空间,任何人都可以注册发布文章,注册会员众多。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22条规定,网络服务商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在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存储空间中的作品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在接到权利通知人通知后,及时删除侵权作品,不承担侵权责任。这个网站显示的是网名aver发布。2、网站首页底部有“关于本站、版权申明“二个栏目,里面的内容也有申明网站为开放平台见证据三,证据四。3、中国知识产权公布的上诉人宋鸿嘉著作侵权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不认为侵权。这个典型案例具有指导意义。综合这网站研究及原告平时行为,不排除原告为网络碰瓷人员。本公司保留对原告反诉的权力。

六、退一步说,即使网站备案牵涉到了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勤亚达科技也是受害者,勤亚达在这个侵权事件中没有任何受益,不应当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所以综上所述上诉人(原审被告)不具备承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明事实,为上诉人主持公道,依法纠正一审错误且不公正的判决,以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还法律以公正、公平,还上诉人以公道!本院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宋鸿嘉享有涉诉作品的著作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上诉人于2015年5月8日查询的www.cediy.com网站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其备案号为粤icp备12083661号。上诉人提交的www.cediy.com网站备案信息查询结果系于2015年8月11日进行查询所得,其中的备案号为湘icp备15010806号,并非公证书所载明的涉案网站备案号粤icp备12083661号,且审核通过时间为2015年7月15日,不排除该备案号是在本案受理后重新申请备案的,故原审判决认定该查询结果不足以推翻被上诉人的主张及证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被上诉人提交的域名备案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在公证机关对涉案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之际被控侵权网站的主办单位系上诉人,且有上诉人的商业信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至少系被控侵权网站实际经营者之一,亦无不当。由于上诉人的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作品的著作权,原审判决酌定判处其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8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事实与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深圳勤亚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作  洲

审 判 员 柯  云  宗

代理

审判员 吴  春  泷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冉冉(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