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井刑初字第00127号公诉机关井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尹学力,群众。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9日被井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2年1月3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井陉矿区看守所。被告人许某甲(绰号“二大眼”),群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井陉县人民检察院以井检公诉刑诉(2015)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学力犯盗窃罪、被告人许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学力、许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天长镇南枣林村许某甲家,趁许某甲上班,家中只有患有二级智力障碍××的妻子樊珍芳之际,盗窃许某甲放在家中西配房写字台座钟南侧玻璃罩内手机盒里的4200元现金。2、2014年1月28日傍晚,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秀林镇南张村,盗窃杜某乙停放在自家过道一辆立马电动自行车,价值1700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3、2014年1月31日,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秀林镇南张村,盗窃郝某停放在自家院内一辆邦德电动自行车,价值836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4、2015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盗窃袁某停放在自家院内一辆追风鸟电动自行车,价值867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5、2014年3月初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北正乡北蒿亭村,盗窃耿某停放在自家大门口一辆三菱电动自行车,价值921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6、2014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盗窃梁某甲停放在自己过道内一辆澳柯玛电动自行车,价值1013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7、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北正乡东南正村,盗窃尹某停放在自家过道内一辆雅马哈电动自行车,价值1308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8、2014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盗窃赵某甲停放在自家过道内一辆爱玛电动自行车,价值945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9、2014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北正乡中乐村,盗窃王某甲停放在朱桂花家过道内一辆爱玛电动自行车,价值1969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10、2014年11月4日中午,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北正乡北蒿亭村,盗窃王某乙停放在自家大门口一辆踏浪电动自行车,价值2075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石家庄桥西蔬菜批发市场务工人员闫某(已治安处罚)。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11、2014年11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盗窃梁某乙停放在自家院内一辆立马电动自行车,价值931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12、2014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盗窃陈某甲停放在自家大门口一辆吉祥狮电动自行车,价值1082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13、2014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盗窃赵某乙停放在自家大门口一辆立马电动自行车,价值1228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14、2014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盗窃何某停放在自家大门口一辆踏浪电动自行车,价值932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15、2014年年底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北正乡中乐村,盗窃曾某停放在自家院内一辆澳柯玛电动自行车,价值895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16、2015年2月9日19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盗窃陈某乙停放在自家院内一辆立马电动自行车,价值1517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井陉县天长镇郝西河村杜某甲(已治安处罚)。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17、2015年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盗窃吴某停放在自家过道一辆立马电动自行车,价值1483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18、2015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盗窃张某停放在本村李红梅家大门口一辆踏浪电动自行车,价值1611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19、2015年2月21日,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盗窃高某停放在自家过道一辆雅迪电动摩托车,价值1238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20、2015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盗窃薛某停放在自家院内一辆小鸟电动自行车,价值670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经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车辆共价值23221元。应当以被告人尹学力犯盗窃罪、被告人许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尹学力、许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当庭均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
一、2014年初至2015年3月份,被告人尹学力多次入户盗窃电动自行车,共计作案19起,被盗车辆价值共计23221元,具体如下:1、2014年1月28日傍晚,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秀林镇南张村,盗窃杜某乙停放在自家过道一辆立马电动自行车,价值1700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2、2014年1月31日,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秀林镇南张村,盗窃郝某停放在自家院内一辆邦德电动自行车,价值836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3、2014年3月初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北正乡北蒿亭村,盗窃耿某停放在自家大门口一辆三菱电动自行车,价值921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4、2014年3月的一天傍晚,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盗窃梁某甲停放在自己过道内一辆澳柯玛电动自行车,价值1013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5、2014年8月1日,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北正乡东南正村,盗窃尹某停放在自家过道内一辆雅马哈电动自行车,价值1308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6、2014年10月8日晚,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盗窃赵某甲停放在自家过道内一辆爱玛电动自行车,价值945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7、2014年10月26日下午,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北正乡中乐村,盗窃王某甲停放在朱桂花家过道内一辆爱玛电动自行车,价值1969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8、2014年11月初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盗窃梁某乙停放在自家院内一辆立马电动自行车,价值931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9、2014年11月4日中午,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北正乡北蒿亭村,盗窃王某乙停放在自家大门口一辆踏浪电动自行车,价值2075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石家庄桥西蔬菜批发市场务工人员闫某(已治安处罚)。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10、2014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盗窃陈某甲停放在自家大门口一辆吉祥狮电动自行车,价值1082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11、2014年11月30日13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盗窃赵某乙停放在自家大门口一辆立马电动自行车,价值1228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12、2014年12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盗窃何某停放在自家大门口一辆踏浪电动自行车,价值932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13、2014年年底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北正乡中乐村,盗窃曾某停放在自家院内一辆澳柯玛电动自行车,价值895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14、2015年2月9日18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盗窃陈某乙停放在自家院内一辆立马电动自行车,价值1517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井陉县天长镇郝西河村杜某甲(已治安处罚)。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15、2015年2月12日18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盗窃吴某停放在自家过道一辆立马电动自行车,价值1483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16、2015年2月15日18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微水村,盗窃张某停放在本村李红梅家大门口一辆踏浪电动自行车,价值1611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17、2015年2月21日,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秀林镇北秀林村,盗窃高某停放在自家过道一辆雅迪电动摩托车,价值1238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18、2015年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盗窃袁某停放在自家院内一辆追风鸟电动自行车,价值867元。后将该车低价卖给被告人许某甲。案发后该车已返还失主。19、2015年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微水镇长岗村,盗窃薛某停放在自家院内一辆小鸟电动自行车,价值670元。后将该车卖给不明身份人员。
二、2015年4月6日上午,被告人尹学力窜至井陉县天长镇南枣林村许某甲家,趁许某甲上班,家中只有患有二级智力障碍××的妻子樊珍芳之际,盗窃许某甲放在家中西配房写字台座钟南侧玻璃罩内手机盒里的4200元现金。上述事实,被告人尹学力、许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案登记、樊珍芳的智力残障证书、购车凭证、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清单、被告人的身份及前科证明,证人许某乙、闫某、杜某甲的证言,被害人许某甲、杜某乙、袁某、耿某、梁某甲、尹某、赵某甲、王某甲、王某乙、梁某乙、陈某甲、赵某乙、何某、曾某、郝某、陈某乙、吴某、张某、高某、薛某的陈述,被告人尹学力、许某甲的供述,井陉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学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许某甲明知电动车系尹学力盗窃所得而仍然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井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学力犯盗窃罪、被告人许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尹学力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尹学力、许某甲自愿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尹学力系累犯、多次盗窃、被害人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量刑情节和被告人许某甲收购多辆电动车、收购赃物被追缴的量刑情节,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学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9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许某甲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七千元(罚金已缴纳三千元,剩余四千元限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尹学力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违法所得173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康 娟
审判员 仇振祥陪审员 蔡 云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宋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