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范东阳,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科,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东阳诉被告张文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东阳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东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东阳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子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