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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民初字第2672号

范东阳与张文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范东阳,张文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管民初字第2672号原告范东阳,女,1990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文科,男,199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范东阳诉被告张文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东阳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东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东阳负担。

审判员  杨松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子源-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