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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虎执字第832号

刘雍文申请执行刘红艳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虎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虎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雍文,刘红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虎执字第832号申请执行人刘雍文,男。被执行人刘红艳,女。申请执行人刘雍文与被执行人刘红艳故意伤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8日作出的(2014)虎刑初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刘红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雍文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刘红艳给付赔偿金39194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红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向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并向其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目前刘红艳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刘雍文已明确表示等刘红艳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红艳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雍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刘红艳新的线索,刘雍文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姜 伟

审 判 员  靳少红

代理

审判员  刘文全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于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