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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279号

深圳市昊昌塑胶有限公司与易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合同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深圳市昊昌塑胶有限公司,易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昊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潭头西部工业区A2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49287-0。法定代表人夏红军。被执行人易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田洋工业区上头田小区第四栋,组织机构代码76045758-0。法定代表人黄建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昊昌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6754.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关智杰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