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松执恢字第279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昊昌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潭头西部工业区A29号,组织机构代码79049287-0。法定代表人夏红军。被执行人易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东方大田洋工业区上头田小区第四栋,组织机构代码76045758-0。法定代表人黄建勳。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昊昌塑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易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宝法松民初字第1613号民事法院生效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易律达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106754.6元及利息为限);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文举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关智杰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