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4019号罪犯段喜娟。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2010)德中刑一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喜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1月13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于2015年12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段喜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记功3次,单项记功2次,考核表扬4次,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喜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段喜娟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喜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刑期自2007年6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姜瑞祥
审判员 安 勇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