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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松滋执字第00183-1号

陈远虎与邓东华、张安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所属地区
松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远虎,邓东华,张安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松滋执字第00183-1号申请执行人陈远虎。被执行人邓东华。被执行人张安涛。申请执行人陈远虎与被执行人邓东华、张安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远虎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分别于2015年9月1日、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邓东华、张安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邓东华、张安涛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邓东华履行了3500元后剩余款项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邓东华、张安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远虎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鄂松滋民初字第002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陈远虎在发现被执行人邓东华、张安涛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不受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成刚

审 判 员  胡锦芬

代理

审判员  王 元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钱冠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