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盐执字第1104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亭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景波,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全和。被执行人陈世界。被执行人孙琳。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盐亭县人民法院(2014)盐民初第106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二、该案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即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任 格
审判员 吴召泉
审判员 王铈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董怡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