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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865号

五大连池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民、李建辉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五大连池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建民,李建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立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建民,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建辉,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五大连池惠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建民、李建辉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27.1107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27.1107万元,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明川

审判员  宋俊山

审判员  齐 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洪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