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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舒民一初字第1866号

原告刘某某诉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刘某某,孙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866号

原告:刘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武景理,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