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1866号
原告:刘某某,男,住吉林省舒兰市。
委托代理人:武景理,舒兰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女,住吉林省舒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孙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马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王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