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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067号

彭清和与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2-02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彭清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胜利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20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九支沟107国道*楼***号。

法定代表人:熊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渤,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清和。

原审

第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胜利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胜利四路****号。

负责人:王艳宁。

上诉人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彭清和、原审第三人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胜利支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鄂东西湖民商初字第00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82元减半收取1341元,由武汉永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鹏

审判员 吴建铭

审判员 陈蔚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秀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