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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郑民三终字第1957号

上诉人王梅妮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姚庄村村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王梅妮,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姚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郑民三终字第19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梅妮,女,194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姬瑞明,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冰,河南天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负责人王五臣,系该组组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被告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姚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曹保军,系该村村主任。上诉人王梅妮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姚庄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组(以下简称姚庄村第一村民组)、被上诉人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姚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姚庄村委员会)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管民初字第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王梅妮,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梅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上诉人王梅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玉章

审判员  刘俊斌

审判员  鲁金焕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