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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808号

原告王利东与被告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20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利东,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808号原告王利东,住承德县。被告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涛,总经理。住所地:承德双桥区西大街路北118号大众汽车修理厂办公楼四楼。组织机构代码证:55765467-7。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利东与被告承德鑫圣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利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利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0.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靖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自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