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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商)初字第12058号

金玉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赵凤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玉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赵凤云,王建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商)初字第12058号原告金玉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3号院3号楼17层2005。法定代表人刘玉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亚光,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敏,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凤云,女,1978年11月8日出生。被告王建华,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

原告金玉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玉普惠公司)与被告赵凤云、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代理

审判员闫伟伟担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席久义、张秀英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玉普惠公司之委托代理人王秀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凤云、王建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完毕。金玉普惠公司起诉称:2014年4月3日,赵凤云、王建华因生意资金紧张向金玉普惠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赵凤云、王建华按月还款共6期,每期还款39290元,如不能及时还款,应偿还相应罚息等。合同签订后,金玉普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及现金方式给付赵凤云、王建华款项,后赵凤云、王建华仅分二次共计偿还55012元,其余款项至今未偿还,金玉普惠公司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赵凤云、王建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180728元;2、赵凤云、王建华支付罚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日0.05%的标准支付);3、赵凤云、王建华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赵凤云、王建华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3日,借款方(甲方)赵凤云、王建华与出借方(乙方)金玉普惠公司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本金数额为贰拾万元整,月偿还息数额为叁万玖仟贰佰玖拾肆元整,还款分期月数为6期,还款日为15日,还款起始日期为2014年4月15日,若甲方不能每月按时全额还款,乙方有权要求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罚息每日按当月直至借款期结束的应还本息的0.05%收取罚息,每月单独计算等。同日,金玉普惠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赵凤云支付了187500元。庭审中,金玉普惠公司表示赵凤云、王建华先后二次还款,于2014年4月15日还款15718元,于5月15日还款39294元。上述事实,有金玉普惠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银行流水等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赵凤云、王建华与金玉普惠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金玉普惠公司实际支付的借款金额为187500元,则赵凤云、王建华应按实际出借的金额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现借款期限届满,赵凤云、王建华仅偿还了部分本金,构成违约,则金玉普惠公司有权主张剩余全部金额及要求赵凤云、王建华支付利息,但双方约定的利息标准过高,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了逾期罚息,现赵凤云、王建华出现逾期情形,应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对金玉普惠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凤云、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金玉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十三万八千四百四十九元;

二、被告赵凤云、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金玉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利息一万一千七百六十八元三角八分;

三、被告赵凤云、王建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金玉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罚息(自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金玉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千九百一十四元,由原告金玉普惠(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六百一十元(已交纳),被告赵凤云、王建华负担三千三百零四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赵凤云、王建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闫伟伟

人民陪审员  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  张秀英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闻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