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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西执字第275号

年鹏涛、张瑞芳、姜桂琴、刘国军与肖印儒 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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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庆西执字第275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年鹏涛、张瑞芳、姜桂琴、刘国军与被执行人肖印儒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4)庆西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肖印儒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年鹏涛、张瑞芳、姜桂琴、刘国军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肖印儒拆除其搭建在申请执行人年鹏涛、姜桂琴、张瑞芳、刘国军煤房墙体上的彩钢瓦的墙体,排除对申请执行人年鹏涛、姜桂琴、张瑞芳、刘国军煤房的妨害,案件受理费120元,由被执行人肖印儒负担,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印儒已按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2014)庆西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年��涛、张瑞芳、姜桂琴、刘国军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被执行人肖印儒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2014)庆西民初字第18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