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4679号原告刘盼望,男,198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宋辞,男,198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原告刘盼望与被告宋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殷刚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盼望及被告宋辞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2014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双方未具体约定借款期限,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还清。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该款打入被告的账户上。后被告在承诺还款期限内未能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称属实,借款应当归还。但由于资金不到位,暂时无法还清。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原告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借条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2、银行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已通过银行转账履行借款义务。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7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该款打入被告账户。于当日,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口头承诺一个月还清。后被告未能在承诺还款期限内履行偿还借款义务,双方形成纠纷。
本院认为,被告宋辞向原告刘盼望借现金30000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将借款给付被告,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借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案被告宋辞未能如期归还借款,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宋辞偿还原告刘盼望借款3000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一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400元,由被告宋辞负担。如果被告宋辞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殷 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马治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