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国权与被执行人张永建、余红云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国权,张永建,余红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林国权,男,196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张永建,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建瓯市被执行人余红云,女,197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建瓯市申请执行人林国权与被执行人张永建、余红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国权2015年7月2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80万元和利息及代垫诉讼费6860元、保全费35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林权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尚未发现其他可执行财产,目前被执行人余红云座落于建瓯市宏发江景6楼1605室的房产的房产已进入评估、拍卖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房产已在处置中,变现时间较长,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相关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黄国兴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天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