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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继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继东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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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9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号:83016648-0。

法定代表人:彭龙江,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万岐,职务:清欠办主任。被执行人刘继东,男,1981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七台河是勃利县吉兴乡永和村。本院在执行(2016)黑0921执20号申请执行人勃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刘继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督字第104号支付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刘继东分期给付案件款,直至所有案件款给付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勃民督字第104号支付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佟志金执行员  李龙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