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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经开执恢字第00013号

赵福林申请李新年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福林,李新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长经开执恢字第00013号(2014)长经开执恢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赵福林,男,汉族,1958年4月3日生,住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新年,男,汉族,1950年1月12日生,住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福林与被执行人李新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