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长经开执恢字第00013号(2014)长经开执恢字第00013号
申请执行人:赵福林,男,汉族,1958年4月3日生,住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李新年,男,汉族,1950年1月12日生,住长春净月经济开发区。申请执行人赵福林与被执行人李新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20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正男
代理
审判员 李 爽
代理
审判员 黄国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吕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