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悟民执异第00203号申请执行人何翠莲。被执行人武汉楚月集团有限公司、熊再永、熊金堂、大悟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伟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何翠莲与被执行人武汉楚月集团有限公司、熊再永、熊金堂、大悟中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伟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何翠莲书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立案执行的(2015)鄂大悟民执字第0020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建斌
审判员 罗 辉
审判员 张炜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汤 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