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唐执三字687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宝。被执行人黄宝。王振宝申请执行黄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振宝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宝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曹民初字第1918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连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逸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