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偃民再字第00006号原审原告褚维霞,男,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偃师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褚洪山,男,河南法魂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偃师市高龙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应茹,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褚维霞诉被告偃师市嘉升塑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5)偃民九初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2月3日,本院作出(2015)偃民申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在再审期间,原审原告褚维霞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审案件受理费46800元,减半收取23400元,诉前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28400元,由原审原告褚维霞承担。
审判长 郭东昕
审判员 张西贤
审判员 马永旭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温静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