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浚民初字第1978号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
法定代表人:何红彦。职务:厂长。被告刘永增,男,约35岁,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与被告刘永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于2015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浚县王庄乡宏胜预制厂负担。
审判员 冯小明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 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