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5929号原告常春法。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春法诉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春法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春法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雨蒙
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