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民一初字第5929号

原告常春法诉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春法,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一初字第5929号原告常春法。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春法诉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春法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春法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王雨蒙

人民陪审员  郭清江

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若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