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呼兰区杨林乡。被执行人张某某,地址呼兰区杨林乡。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高某某申请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呼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支付申请人高某某人民币23400.0元,承担执行费2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呼执字第1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