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呼执字第1188号

高某某申请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呼执字第118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所地呼兰区杨林乡。被执行人张某某,地址呼兰区杨林乡。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立案执行高某某申请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呼民初字第37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张某某应支付申请人高某某人民币23400.0元,承担执行费25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某某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5)呼执字第11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雨波

审判员  张松柏

审判员  肖志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