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渭滨执字第00883号申请执行人南黄河被执行人南凌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宝中民一终字第001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申请执行人南黄河与被执行人南凌云继承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南凌云自觉搬离被继承人南怀礼名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金陵新村3区1号楼2单元5号住房,该房产由申请执行人南黄河继承,被执行人南凌云承担执行费500元。在执行中,已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南黄河名下,但被执行人南凌云拒绝搬出,且其年龄较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该案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另行申请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500元被执行人未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聂卫东代执行员 解小斌代执行员 郭伟涛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京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