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0176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毋某某,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候某某,男。被执行人宁某某,女。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候某某、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做出(2015)湖民初字第02545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因候某某、宁某某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翼龙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对候某某、宁某某的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湖民一初字第0254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程序终结,待发现候某某、宁某某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曲俊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聂永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