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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六特执字第738号

申请人-王江民,被执行人王学明终结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江民,王学明,金应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六特执字第738号申请执行人王江民,男,1987年12月10日生,布依族,学生,住六枝特区落别乡可布村*组。被执行人王学明,男,1974年9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六枝特区平寨镇东风村。被执行人金应芬,女,1975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江民与被执行人王学明、金应芬故意伤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款为人民币1.6675万元,经查,被执行人王学明、金应芬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王江民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王学明、金应芬的财产状况。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王学明、金应芬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王江民向本院再申请恢复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六枝特区人民法院(2015)黔六特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田兴林

审 判 员  张道箭

代理

审判员  王永刚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光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