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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肥西执字第00736-5号

孔垂银与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6-20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孔垂银,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736-5号

申请执行人:孔垂银,男,汉族,1958年12月20日出生,住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凤氏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凤良群,董事长。本院依据的(2014)肥西民一初字第0106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结合案件实际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合肥华凤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分公司的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黄邓明

审判员  商志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梁 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