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非 诉 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津法环行非审字第0002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迎宾大道兴荣大厦,组织机构代码:00934124-X。
法定代表人:吕林成,局长。
委托代理人:冯玲、陈鑫,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职工,一般代理。
被执行人:刘华,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荣昌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荣环罚字(201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15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区环境保护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红专
代理
审判员 罗 静
代理
审判员 李昱娇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