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七民初字第00120号原告陈某某。被告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柯某某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柯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0元,由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彭志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徐新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