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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民初字第1565号

涂登天、朱广平等与金大雪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涂登天,朱广平,王全礼,金大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正民初字第1565号原告涂登天,男,汉族,1960年02月20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朱广平,男,汉族,1958年05月09日出生,住正阳县。原告王全礼,男,汉族,1962年01月0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告金大雪(又名金敬美),女,汉族,1970年11月21日出生,住正阳县。

原告涂登田、朱广平、王全礼诉被告金大雪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来本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三原告损失10000元。诉讼过程中三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称双方愿私下和解,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涂登田、朱广平、王全礼撤回对被告金大雪的起诉。

审 判 长  孙 伟

审 判 员  杨 厅

人民陪审员  代俊杰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秋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