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保字第141号

席建刚与陈爱萍、王仁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12-2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席建刚,陈爱萍,王仁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保字第141号申请人席建刚。被申请人陈爱萍。被申请人王仁珍。

申请人席建刚因与被申请人陈爱萍、王仁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二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爱萍、王仁珍名下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乔德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丽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