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18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颜永顺与黄月梅、陈丰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永顺,黄月梅,陈丰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815-1号申请执行人颜永顺。被执行人黄月梅。被执行人陈丰益。申请执行人颜永顺与被执行人黄月梅、陈丰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延期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的债权35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4年12月15日作出的(2014)湖民初字第363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尹胜虎代理审判员 林乐园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