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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执字第1986-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澳洲风情(厦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云明、厦门九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澳洲风情(厦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朱云明,厦门九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思执字第1986-1号申请执行人澳洲风情(厦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塔浦东路169号18层1803单元。法定代表人崔清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靓、张志远,福建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云明,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厦门九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337号中关委大厦G栋30D室。法定代表人王灯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澳洲风情(厦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云明、厦门九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民初字第37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已支付款项7000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执行员柯祖锋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厦门九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闽D×××××号车辆,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车辆和房产登记,亦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思执字第198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娜彬审 判 员 俞伟强审 判 员 魏松彬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陈 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