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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95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田向文与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向文,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950-1号申请执行人田向文,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市。法定代表人周罗俊,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田向文申请执行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通过查询各商业银行、车管所、房管所、土地局等部门。被执行人江苏鼎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人田向文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处作出的(2014)石大民初字第29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标的5219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立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