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淮法民初字第3384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方勇、张祥琴与淮安市吴承恩中学、朱洪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勇,张祥琴,淮安市吴承恩中学,朱洪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法民初字第3384号原告方勇。委托代理人刘向明,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祥琴。委托代理人刘向明,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吴承恩中学,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北门大街500号。被告朱洪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勇、张祥琴与被告淮安市吴承恩中学、朱洪波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勇、张祥琴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勇、张祥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1147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方勇、张祥琴负担。审判员  唐铭淮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文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