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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瓯执字第1201号

裁判日期: 2015-12-26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林明妃与陈小丽、吴佐成民间借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明妃,吴佐成,陈小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瓯执字第1201号申请执行人林明妃,女,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建瓯市被执行人吴佐成,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被执行人陈小丽,女,1963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建瓯市林明妃与吴佐成、陈小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明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本金42.45万元及利息、保全费151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点对点”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银行、车辆、林业、工商、国土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信息。对于被执行人的房产,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2015)瓯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吴佐成所有的座落于建瓯市七里街新区54-58-1-3-6地块(所有权证:201211244),上述房产尚待处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上网公布。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的房产尚待处置,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瓯民初字第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富铭代理审判员  陈志富代理审判员  王天文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黄国兴 更多数据: